离婚协议丢失,不能补办。可以复印留存在你离婚登记的民政机关的一份,盖上民政局的章。但是必须去携带身份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丢失了在哪里补办
离婚协议书遗失了不是补办是补领,双方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领。当事人在丢失离婚协议后,应带着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工作人员查阅离婚档案,然后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复印,并请工作人员加盖民政局的公章,这样复印件就与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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