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一〉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各一份)。
〈二〉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携带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办理:
1.顺产、难产
(1)《生育证》;
(2)《出生证》;
(3)《独生子女优待证》;
(4)难产的附难产证明。
2.婴儿死亡
(1)《生育证》;
(2)死亡证明。
3.流产
(1)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
(2)流产证明。
4.男配偶申报假期工资的,凭《出生证》和《独生子女优待证》。
由医院出具的证明,均应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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