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1)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
(1)认定条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二)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内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伤或者事故外出,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工伤认定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3)受理部门:各统筹地区社保局。
(4)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部门受理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实际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查询打印);
3。第一次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4份身份证复印件;
5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由受伤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与受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等。(1)交通事故赔偿金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伤残设备费和误工工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领取交通事故赔偿金后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金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金,如果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已经领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再发放。但是,交通事故赔偿金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致残的,除享受上述两项待遇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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