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一)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二、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的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7、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请在办理机构中查看对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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