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一)动产抵押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动产抵押合同的成立必须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是无法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不能成立合同。
(三)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那么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另外,法律允许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四)当事人就动产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五)如果当事人有约定,那么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在履行一定的事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比如附条件的动产抵押合同。
二、动产质押需要登记吗
动产质押不需要登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押自动产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即可对抗第三人。
三、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抵押物的范围: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质押物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的范围:第三人可提供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第三人信用担保等。
(四)保证金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偿贷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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