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
(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动产质权需要登记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为公示要件,因此动产质权不一定要登记,可以不用登记,但是出于保护质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可以选择登记。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
(一)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动产质权是如何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包括动产质权依设定而取得和依让与而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一)依善意而取得动产质权
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为处分行为,因此无论是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提供人均须对动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将依法不生动产质权设定的效力。唯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故质权人往往无从查知出质人是否对动产有处分权。如交付质物后,真正权利人可予追夺,则动产质权的设定,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为了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与交易安全,各国法律于是认可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
(二)因继承而取得
动产质权为财产权,于质权人死亡时,可由其继承人依继承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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