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
动产质押的生效条件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是什么
第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第二,授信申报。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第三,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第四,安排监管公司及支行客户经理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即进入监管程序;
第五,审核质押物购销合同、发票、质保书等;
第六,质押物验收后,由银*通协助企业办理质押物保险事项;
第七,银行放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公司没有资产可以股权质押吗
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质押股权为债务担保,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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