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动产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
动产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为以下五个: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质物的交付,也就是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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