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有房产证但是没有户口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不同意安置补偿,拆迁补偿通常与产权证有关。现在很多农村人进城,户口也会迁入城市。所以农村就会出现很多有房无户的。原则上在户口迁出后,就不能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权了,只能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加固修复。如果宅基地自然倒塌,那么就会上交给村里。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这种房屋只能享受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按户口分配吗
拆迁与户口是无关的。
(一)在当事人是指拆、迁(房屋)补偿的前提下,当事人没有房产的,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二)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提下,房屋拆、迁的后,当事人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三)但是房产所在地的宅基地被征用时,当事人户口在当地的村(居)委会登记在册,并且属于农业户口的,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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