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倡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增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的行政意识。
这个观点的提出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权利;行政机关有权利处理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对权利人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并对权利人负责。
因此权利人可以运用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性义务的规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对侵权人予以行政的处理,最终达到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在民事活动中,当公民的权利受到非法的侵害时,公民首先选择的不是民事诉讼救济的途径,而是行政救济的途径。这些被寻求救济的行政机关常常是负有法定职责的机关,但是这些行政机关常常将权利人推到法院,而自己不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保护公民——纳税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而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权利人的一大诉讼障碍。权利人不一定都是精通法律的律师,他们不懂得或不能正确、熟练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行政诉讼,是权利人——纳税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大的减轻了举证责任。同时也使纳税人的钱没有浪费,既然你行政机关靠我们纳税人的钱生活,就应当为纳税人服好务。
行政诉讼中,权利人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可以很从容的找出行政机关的不当之处,其实找出行政机关的不当之处,就是要求他们在将来的行政服务中提高服务的水准,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培养优质的行政服务。这样对我们每一个纳税人都是有百宜无一害的。
所以,我们应当提倡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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