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即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据此可以得出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具有纠纷解决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制度,首先关注的是争议的解决,诉讼纠纷解决功能是指诉讼具有化解与消除社会冲突的作用,这既是诉讼最古老也是其最重要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是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主要解决一般的公众(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解决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其他的诉讼不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从行政诉讼三个功能的关系可以看出来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中不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还是维护和监督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都需要先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纠纷。可以说这两个功能是以纠纷解决功能为前提而派生或发展出来的其他延伸功能。如果在行政诉讼中不解决行政纠纷也就无从谈起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
二、从行政纠纷的判决上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最基本的功能定纷止争,在纠纷产生时认定是否是能提起诉讼的行政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给纠纷定性后解决,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在宪政体制下,一切的被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或者间接侵害的法律主体都应该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使得纠纷得到最后解决。
完善行政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的建议
司法效率是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完善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就是为了实现这一价值。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行使职权,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即是禁止的。
第一,从立法上首先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而依法扩大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领域。法律和社会发展之间是有滞后性,如果不及时根据社会发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有些行政行为产生的就纠纷必然得不到更好的解决方法。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在行政诉讼中的强化需要立法规定。
第二,适度降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方面,传统的法定权利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法院借行政审判权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把权利限定为法定权利的实证主义法律解释方式必须逐步松动,原告资格也必须由权利标准向利益标准转变。
二、从司法上克服行政诉讼审判权的地方化。诉讼审判权的地方化使行政诉讼的权威性、公正性、有效性丧失,从而直接导致行政诉讼功能的丧失,也就无法解决行政纠纷,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第一,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5条),没有司法独立,便没有对行政权行使的有效制约,便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真正保障,便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完全发挥行政诉讼纠纷解决功能。司法独立是行政争讼公正解决的前提和保障。
第二,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使各级法院和各级法官摆脱地方权利的影响。一方面在人员任免上保证法官职务的自主性和自我决定性。另一方面,法院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预算,实行中央财政统一划拨。
第三,进一步加大我国司法职业化的进程。实行精英司法,这是行政诉讼应有功能得以发挥的客观物质基础。要避免使司法权落入那些能力低的不合格的人手中不会靠法律与尊严进行执法。
三、建立多元化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借鉴国际经验,科学地建立裁判之外的多种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审判庭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创新思维,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协调与行政和解方式,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努力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