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侵犯人身权包括非法限制自由、虐待、伤害等行为;侵犯财产权包括非法罚款、查封财产等行为。但若行政机关与侵权行为无关、由个人行为或法律规定造成损害,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然而,若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维护公民权益和保护财产权益方面,《国家赔偿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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