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造假办理退休算可能构成犯罪。造假办退休涉嫌诈骗违法犯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符合退休条件,编造假信息勾结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退休,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作废,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退休需要的的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户口;
3、人事档案;
4、登记照片一张;
5、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6、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7、个人缴费凭证,如邮局代扣存折;
8、由本人填写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干部档案造假如何认定
干部档案造假认定的相关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什么是干部档案
1、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4月2日出台(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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