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实施代履行仅适用于交通安全、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这三个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随意适用代履行,且应当由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代履行制度分为普通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两种适用情况的主要关键点在于情况是否危机。立即代履行是指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通过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代履行费用,但行政机关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代履行费用时,要确定好请求权基础和相关法律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以请求权不成立、不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