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附义务必须是将来履行的义务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以及所附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如果违反以上任意一个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
赠与合同条件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民法典中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财产转移和权利义务转移上。
赠与合同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性质的赠与两种。其中,一般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的合同。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性质的赠与则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特定情况下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财产转移和权利义务转移上。财产转移是指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赠与人不再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权利义务转移则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赠与人则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根据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进行协商,并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赠与合同是民法典中的一种重要合同类型,对于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赠与人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赠与合同的条件和条款,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诚信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其次,所附义务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三,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最后,赠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赠与合同是民法典中的一种重要合同类型,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财产转移和权利义务转移上。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根据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进行协商,并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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