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内容,附条件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该合同不能属于那些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的合同;2. 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3. 该合同不能不公正地促进条件成就,也不能不公正地阻止条件成就。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附条件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该合同不能属于那些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的合同;
2.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
3.该合同不能不公正地促进条件成就,也不能不公正地阻止条件成就。
附 条 件 合 同 的 要 求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附条件合同的要求包括:
1. 合法性: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 明确性:合同中关于条件的约定应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3. 充分性:合同中关于条件的约定应当充分,足以使当事人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4. 可能性:合同中关于条件的约定应当具有可能性,不能过于苛刻或过于宽松。
5. 诚信性:合同中关于条件的约定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附条件合同的要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这些要求,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明确、充分、可能、诚信。
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常用的一种合同形式,但需要注意其法律要求。首先,该合同不能属于那些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的合同;其次,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再次,该合同不能不公正地促进条件成就,也不能不公正地阻止条件成就。附条件合同的要求包括合法性、明确性、充分性、可能性和诚信性。当事人应当遵循这些要求,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明确、充分、可能、诚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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