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失踪导致债务不能偿还,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要求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取决于具体法律适用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不能拒绝履行担保责任,那么即使担保人主观上有拒绝履行的意愿,但在客观上也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那么担保人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则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如果债务人失踪,担保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但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取决于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不能拒绝履行,即使担保人主观上不愿,也必须履行。如果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判断权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和案件事实。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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