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依法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持有就业证和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外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仅要求外籍劳动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即可,并不必然要求劳动者办理《外国人专家证》。
外国人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或超出工作许可范围、勤工助学规定工作、就业的,将受到拘留、罚款的处罚,并依法遣送出境。聘用、介绍无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或聘用、介绍超出工作许可范围、勤工助学规定的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对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境、边境至内地就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籍劳动者与本国劳动者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五个方面应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对于除上述五个方面以外的权利义务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用人单位与外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依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国依法保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主张以商业保险替代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国人劳动者与国内劳动者享有同样的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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