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时间:2023-06-07 15:03:57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

这是企业实施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体要件。

(2)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

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观方面。如果以合法竞争的方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行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为法律所保护。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行为限制了有效的、自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止和规制。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破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行为即被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要件。由此可知,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对象)为自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和规制。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人为市场交易行为时,出于限制、阻止、遏制竞争之目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而实现其攫取高额利润的愿望。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观方面要件。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该类企业的行为才能构成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二、《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是什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所以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主张政府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大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分割市场上出现的独占企业,消除它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的市场竞争的威胁。

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产生于交易之中,享有这一地位的当事人虽没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力,但其所拥有的资源使其有足够的力量从交易方手中掠夺更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研究中,有必要将眼光拓展到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上。明确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是在反垄断法中定位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的关键所在。

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也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后者要求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排他性的支配地位,而前者只要求企业具有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即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支配地位,首先要考察的是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后综合考虑企业本身的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进出难易程度等。而判断企业是否享有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则主要考察交易一方是否对另一方有某种程度上的经济依赖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考察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但是,在相关市场中与其他竞争者相比不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不一定就完全没有市场控制力。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份额方面并不处于优势地位,但在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时却表现出一定的市场优势,可称之为相对市场优势。

{1}所谓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第一,企业在相关市场中不需考虑竞争者、顾客和消费者的反映;第二,支配地位本身并非与竞争天生排斥,只有当企业无视竞争者、顾客和消费者的反映,妨碍市场有效竞争的维持,才受到法律的规制。

{2}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一样,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竞争秩序,只有当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的时候,才需要法律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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