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排除、妨碍、限制了竞争,其他经营者被拒于相关市场之门外,不能正常地、公平地参与竞争,其利益受到了损害。从居于支配地位企业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对其滥用行为的规制好像是对其不利而仅仅对其竞争对手有利。从短期来看,居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如牟取暴利的行为可使其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利润;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在相关市场领域内长期缺乏实质性的竞争,该类企业就会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从而失去竞争活力,至此该类企业不再注意经营管理水平,在技术上停滞不前,对新进入该相关市场的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其他行业或国外的经营者失去抵抗力,从而最终毁灭了自己。换一个角度讲,反垄断法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在以下三方面有益于经营者:
第一,经营者也是购买者,其享有反垄断法对购买者或者消费者所带来的好处,如降低价格、提高质量、改善服务;
第二,反垄断法通过对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维护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对投资者和企业家开放了市场,为其他经营者引进了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使经营者受益;
最后,经常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国内市场上练过兵的经营者可以大大提高其竞争实力,在国际市场上很有可能获得成功,因为国内市场的竞争强化和锻炼了其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所需要的素质,使其不仅具有更完善的经营管理和革新性,而且在分配、销售和组织结构上更科学、更合理。可想而知,在国内没有竞争压力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罕有成功者。因此反垄断法必须规制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以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消费者不能得到质高价优的商品,无奈不得不购买一些质次价高的商品,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我国,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公用企业,该类企业的滥用行为以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为其典型形式。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表现为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该类企业不仅将其竞争者逐出相关市场,而且可能通过垄断高价(以弥补掠夺性定价所受损失)来盘剥消费者。即使该类企业不制定垄断高价,但由于该市场上缺乏了竞争,产品质量就不能得到保证,消费者因无其他替代产品可供选择,消费者的最终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必须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规制该类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不受扭曲,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并可惠及消费者。
消费者如何实现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解决纠纷
消费者怎样实现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解决纠纷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消费问题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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