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禁止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
时间:2023-06-04 09:33:46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将于明年8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指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该法的实施,还将给中国数亿消费者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法律出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选择权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不很成熟和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企业联合限价、限产、分割销售市场,某些行业通过企业联合甚至已经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这在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还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指出,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上帝”,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福利。“反垄断法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王晓晔认为,这可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提高商品价格将涉嫌违法

由经营者达成协议带动商品价格上涨的事例时有发生。最近世界拉面协会方便面涨价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策划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认为,行业协会通过规定商品价格、限制降价、阻拦手工业者提高产品质量,用不正当手段保证本行业经营者获取丰厚的利润等措施,限制了行业内的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对此,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法律出台以后,对市场上所有的经营者有一个非常明确和清晰的导向,即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在搞协议时,必须判断自己的举动是不是垄断行为,是否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禁止大型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律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等。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指出,个别地区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是否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在个别城市,曾有煤气公司强迫居民安装某一品牌的煤气表,价格高得离谱。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法律同时规定,国有经济占控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将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控,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是体现反垄断法精气神儿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利。

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影响消费者行为将被禁止

由于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市场除了存在有经济垄断外,还有行政垄断。

从国家工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性垄断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政府以政府文件、规定等方式,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和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等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二是政府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对此,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能力,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有关专家认为,要想完全解决行政垄断问题,就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此次反垄断法专设一章对行政垄断作出规定,表明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态度,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给予了限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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