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市场的确定
1.相关市场: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竞争性产品包括相同的产品以及在价格、质量或用途等方面具有替代性的产品。
2.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关键在于划定可替代的产品。
(1)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如果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就其价格、品质和用途都认为是可替代的,则该两种产品应属于同一市场。
(2)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
A供给弹性(当涉案厂商将产品价格抬高某一百分数时,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供给量相应增加的比例):若供给量增加的比例十分敏感,表示其他厂商容易转换生产,厂商价格的抬高可能不易维持。反之,若供给的弹性很低,则表示涉案厂商抬高价格后,可能由于高进入障碍或高转换成本,阻碍其他厂商增加相同产品的供给量。
B潜在竞争:当涉案产品的价格足够高时,有可能诱发其他生产者的生产,从而使市场的供给增多,形成对产品价格的抑制。潜在竞争不是当前事实上存在着的竞争,而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的预测。如果因为企业间的限制竞争协议,或因为企业合并,使市场上潜在的竞争者放弃了进入市场的机会,即放弃与市场现有企业相竞争的机会,这种限制竞争就是限制了市场上潜在的竞争。
C这个潜在的市场进入被视为遏制市场势力的力量的条件:
a及时性:潜在的竞争者能够及时进入市场,从而可以及时遏制合并企业对产品进行涨价的趋势;当局只是考虑那些在两年内可以对市场产生显著影响的进入。
b.可能性:进入市场的企业可获得适当的销售机会,以企业合并前的价格销售产品可以获利,并且这个价格可以继续维持下去,这样,潜在的进入者才可能进入市场。
c.充分性:进入者要具备足够的生产技术和财力,能充分实现其销售产品的机会,这才能有足够的力量阻止或抵销合并的反竞争效果。
3、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地域市场是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确定相关地域市场应考虑的因素:
(1)区域间交易的障碍
A.交易成本的障碍----产品的运输成本;
B.法律上的障碍----政府管制
(2)产品性质:孟德斯鸠: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市场支配地位,即市场控制力、市场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是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的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
1.英国:特定商品或劳务在英国占总供给的1/4,且由单一个人或一家厂商或一群没有竞争的厂商提供,即被认为对市场具有支配力。
2.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3款:
(1)企业就某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至少占有其1/3的市场份额,则推定该企业为控制市场的企业;但该企业在上界营业年度的营业额低于205万马克的,不适用上述推定;
(2)如果3个或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50%或50%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5个或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2/3或2/3以上的市场份额,则推定符合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条件,但在上界营业年度的营业额低于1亿马克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日本:一个事业人市场占有率在1/2以上、或二个事业人市场占有率达3/4以上,且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亿者。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责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行政处罚:德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卡特尔局可以禁止该企业从事滥用行为。
3.民事赔偿:日本----进行私人垄断----的事业者,对被损害者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美国----垄断企业的受害者可就其损失提起3倍赔偿之诉。
4.刑事处罚----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韩国:1亿以下罚金和2年以下徒刑,并实行法人和行为人的两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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