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如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后果有哪些
1.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存在,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排除、妨碍、限制了竞争,其他经营者被拒于相关市场之门外,不能正常地、公平地参与竞争,其利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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