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作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
律师补充: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四)经营者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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