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的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能否采取实物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股东以房产或者其他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的实物出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产权转移,以认定股东完成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要履行哪些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全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价格;然后,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4、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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