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形式即选拨确定任用对象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聘任制。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一定的职务。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规定》明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按照学历定级别,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此外,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规定》强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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