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涉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吉林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九)双方为非内地居民还应符合民政部文件(民函〔2004〕76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吉林涉华侨婚姻登记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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