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5 19:44:54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6、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7、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8、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9、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10、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11、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12、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13、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4、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5、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7、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8、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9、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0、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1、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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