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时间每年从1月1日开始,截至时间为2月10日止。
(2)办理申报时,必须向省医保局提供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工资发放表及其复印件。
(3)在申报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时,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口径填报,对当年参加工作的及从外地调入未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的工资总额的月均值推算上年度的工资总额;在市内调动单位未满一年的,按原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填报;当年审批退休的人员按实际月份的退体金总额的月均值推算上年度的退休金总额。
(4)各单位,可向省医保局拷贝申报清册,将申报的金额录入后送交省医保局审核确认。
(5)省医保局审核年度工资申报表并在每年4月份缴费时变更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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