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可以看出房屋租赁或者动产租赁中变更承租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承租人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未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就属于非法转租。
变更承租人还需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即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那么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又需要什么条件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以下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必须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才可申请变更为公租房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的权利
作为承租人享有什么权利呢?首先享有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其次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对于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三、承租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承租人首先需要支付相应租金;其二,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其三,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其五,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出现瑕疵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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