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将申请确认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提到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因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自己作出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很难操作的。为此,国家赔偿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受理程序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根据该条规定,为尽量避免本院审理确认本院违法的案件,司法解释在审级上作出了适当调整,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当说于法有据。第二,司法解释规定,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一部分基层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还有一定困难。
为什么没有依次全部提高审级呢?主要考虑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诉程序作保障,全部提高审级,最高法院将难以承受,也将难以将精力用在研究指导上。另外,不提高申请确认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级,也不会影响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由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裁定的可以申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裁定的可以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作出裁定。有如此严格、完整的申诉保障程序,可以保证确认申请人依法申请确认,也可以保障人民法院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确认案件,9月3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并应尽快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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