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严重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张西镇改判死缓。
被告人张西镇系西安市灞桥区红旗延河水泥厂临时工。2008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西镇、张光伟在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水泥厂附近吃饭,张光伟在上厕所时与李某发生纠纷,张西镇前去帮忙时,被李某打了一耳光,后被他人劝开。张西镇、张光伟回到住处,张西镇心怀不满,二人决定报复。张西镇携带一把多功能刀,张光伟携带一把菜刀,二人再次来到水泥厂附近,与李某及其同行的张某、王某等人发生打斗。厮打过程中,张光伟所持菜刀被他人夺下后扔掉,张西镇持多功能刀在张某、王某身上猛刺,将两人刺倒。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损伤为轻伤。
被害人张某正值壮年,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78岁的老母,下有年仅12岁的女儿,因张西镇、张光伟的犯罪行为,给张某家庭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西镇、张光伟因琐事持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严重,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张西镇死刑,张光伟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张西镇、张光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案卷后,发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家属家庭经济困难,一审虽然判处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但二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没有积蓄;张西镇的妻子在本案发生后,也悄然离开了张家,所以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不能落实到位,并不能解决被害人亲属的燃眉之急。考虑到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特别是做好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切实贯彻党和国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同时,做好此项工作,也有利于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有利于保障案件处理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于以上考虑,该案具有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基础。据此,承办法官先后找到张西镇的妹妹和张光伟的弟弟,向其阐明法律规定和我国的刑事政策,让其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从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又积极联系被害人亲属,并亲自到被害人家里看望亲属,向他们宣讲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被告人具有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努力争取被害人亲属转变态度。通过艰苦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由张西镇、张光伟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经济损失7万元,王某经济损失9千元。同时,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二审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张西镇、张光伟并无希望或者放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是在与被害人一方厮打中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同时,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偶发刑事案件,且二上诉人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故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改判张西镇死缓,张光伟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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