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肖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被害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并搭载涂某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涂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肖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涂某及陈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全部赔偿了相关损失。
此外,2014年1月28日,肖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在行驶的过程中,被后面一辆小轿车在超车的过程中撞伤左腿,且至今未愈,仍需拄双拐行走。
万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肖某某因身体受伤无法行走的现状及其一贯表现,量刑时给予了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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