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倘若借款之人与您失去联系,不可立即将其父母推向诉讼的舞台。
唯有在能够证实该借款人所借取的款项用途于全家共享的生活或业务运营,或是其父母作为保证人在借贷合约之上显著地签注等特殊情况发生时,方可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将其父母纳入诉求对象。
根据该法典明文规定:“借款合同乃是借款人为获取贷款人的资金,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本金及支付相关利息的约定”。
在此类复杂的借贷流程之间,合同的轴心往往是借款人与贷款人。
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应擅自引申来自愿为子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借款人父母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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