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破产重组方案。破产保护与破产的区别有:1、设立目的不同;2、价值功能不同;3、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全文6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