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依法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同时还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如果因工作需要女职工提前上班的,是否补休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休完产假不安排工作也非法
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于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他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于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他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他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力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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