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提供其在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原告未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因此,拆迁人向拆迁部门起诉时,拆迁部门应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强制拆迁能否不经行政裁决而实施?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按照依据、程序、程序进行听证,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行政裁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照裁定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的,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周转房,不予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形:一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搬迁期满后依法处理。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拆迁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回来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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