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条件是可以落户到北京的。收养子女入户:收养关系须在5年以上。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的问题,取消收养独生子女(所说的“独生子女”是指被收养人是生父母的独生孩子编者注)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将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孩子过继后,与亲生父母法律上的关系
孩子过继后,与亲生父母法律上的关系即告解除,但是这个前提是该过继进行了收养登记,除此之外,过继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的血亲关系。民间中认为的过继子女,其实要看具体的操作,才能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符合条件要求,也办理了手续或者进行了公证的,自然当事人之间就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一旦成立收养关系,过继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会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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