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4原告获赔11万元案
时间:2023-05-07 08:16:30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主办律师:韩祎、刘洋。

审判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5)辉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张某某等4人是患者郗某某之妻、之子、之父、之母。

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

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患者郗某某因肺结核咯血入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4月24日13时36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医疗行为有重视不够及用凝血药不足的过错。二、被鉴定人郗某某的死亡与医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三、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另查明,原告郗某出生于1999年5月9日出生,尚在校读书。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者郗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有可能间接影响了患者郗某某生命的延续。根据被告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结合本案事实,酌情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等4人死亡赔偿金464356.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734.21元、丧葬费23258.00元,合计513348.61元的20%,即102669.72元;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赔偿4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

原创作者:韩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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