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A,女,28岁(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天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育贤里4号504。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D,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36岁(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伟翰达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1号院1号楼207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X,北京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男,30岁(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XX大学青年公寓X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X、王XX,北京市C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男,29岁(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大学文化,中国X望(集团)总公司进出口八部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C号楼X门X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X、张某,北京市G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张A、林X、赵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军、代理检察员成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杨X、许X;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张D;被告人林X及其辩护人彭X、王XX;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马X、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被告人王X于1998年8月,伙同被告人张A、林X、赵X在以中国X望(集团)总公司名义,代理海南V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口滑雪垫等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X、林X负责与海南V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接送货物、支付现金;由赵X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并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所支付的外汇而购买假报关单;由张A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东港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余元。
2.被告人王X于1998年6月,伙同被告人张A、赵X在以中国X望(集团)总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由王X负责签订购货合同;由赵X负责填写立项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由张A伪造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7.25万余元。
3.被告人王X于1998年9月,伙同被告人张A在以北京X达新技术公司名义,代理北京碧海钓具公司进口鱼饵料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购货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人民币6.81万余元。
被告人王X被查获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A、林X、赵X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四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辩解称: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对张A的活动不明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王X只是处于居间人的位置,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从未指使任何人伪造合同、发票偷逃关税,王X之所以找张A报关,是因为张A称其能在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报关,王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A否认其涂改发票,伪造单证报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张A虽曾供述过其有涂改、伪造报关单据的行为,但其当庭予以否认,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张A犯罪。被告人林X否认其参与了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X虽然协助签订内、外贸合同,但应认定为从犯,要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亦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赵X在代理进口货物中的行为是履行职务,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个人未获取任何好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1998年初,被告人王X与被告人赵X达成协议,王X以中国X望(集团)总公司进出口八部的名义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八部收取合同金额2%的代理费,并负责对外开具信用证。1998年4、5月间,经被告人林X介绍,海南V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小平与王X以低于国家规定税费的价格,签订了代理协议,由中国X望(集团)总公司为海南V康实业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价值508267英镑的滑雪设备,被告人林X明知该协议议定的价格不足以缴纳税费,仍受被告人王X的指使,参与起草外贸协议等;被告人赵X为本公司利益,明知上述协议议定的价格不足以缴纳税费,仍向中国X望(集团)总公司填写立项报告、申请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被告人王X明知70万元人民币不足以缴纳税费,仍与被告人张A约定以70万元的价格由张A代理报关,并将有关单据寄给被告人张A;被告人张A采取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以57440英镑的价格,向天津东港海关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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