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仍需偿还贷款的房产归属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该房屋在结婚前由其中任意一方购入并以其名义进行登记注册,即使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房屋仍然仅被视为产权人为所有权人,然而,他(她)应当向配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若该房屋是在婚后购置并双方共同贷款还清的,那么这部分房地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通常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来进行分配。
在此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彼此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支配权力。
对于婚后房贷房产的具体权益归属,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予以确定:
第一种情况,倘若该房屋在婚前由某一方单独购入并且已在其名下进行了登记注册,即便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合同的偿还义务,此房产仍应被视为产权人的私人财物,但产权人必须要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
第二种情况,假如该房屋是在婚后购置并且婚后由双方合作完成了贷款偿还,那么此类房产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在此基础上,双方需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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