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宜昌市企业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并向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股提交下列材料:
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加盖医疗机构红色印章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将定期(每两月一次)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身体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由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下发《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