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7元
伤残二级:167元
伤残三级:157元
伤残四级:147元
伤残五级:137元
伤残六级:11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9元
其中孤寡老人:98元
其他供养亲属:59元
其中孤寡老人和孤儿:79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9
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1元
伤残二级:152元
伤残三级:143元
伤残四月:134元
伤残五月:125元
伤残六级:107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2元
其中孤寡老人:89元
其他供养亲属:54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72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9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此次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对已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要求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各项待遇于2009年7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我局报告。调整工作后,各县、区于2009年8月7日前,将《郑州市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报我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杜文虎联系电话:67758066
相关文章
重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执行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通知
天津明确工伤险待遇职工工伤可享15项保险待遇
特别推荐
哈尔滨:2009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标准近日确定。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津贴增加144元/月。本次待遇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44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136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128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120元/月,五级伤残人员增加112元/月,六级伤残人员增加96元/月。196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残疾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标准为:工亡职工配偶增加64元/月,其他亲属增加48元/月。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6元/月。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介绍,本次工伤保险调整待遇是自以来的第五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待遇调整幅度历年来最大。工伤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