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的通知》
第三十条:2002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按规定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办理补缴时确定的缴费基数,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个人按2%的比例补缴,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4%的比例补缴。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以上标准补缴,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续保时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根据停保时的险种,按照以上标准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河池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受理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河池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材料
《医疗保险补缴申报表》
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或法院、仲裁院和劳动监察机构出具文书允许补缴的相应文书
四、河池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河池市医疗保障局3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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