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发生符合失业保险范围内的失业时,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发给《失业证。
2、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单位携《失业证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获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后,携以下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
(1)《失业证;
(2)《职工失业通知书、《失业职工履历表;
(3)《失业人员领取经济补偿表;
(4)个人档案;
(5)投保手册;
(6)《身份证复印件;
(7)一寸相片(近照)二张。
3、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办理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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