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及近期一吋彩照1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理一次补助的申领手续。
(三)失业保险待遇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凭失业待遇核发卡、身份证按月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窗口办理资格验证,说明求职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发窗口签领失业待遇。每月1—5日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往后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符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每月签领后凭储蓄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符合领取一次补助条件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发科出具的待遇核发单和本人身份证到财务科领取。
(五)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逾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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