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条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7 21:23:22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迁改造;

3、房屋损坏;

4、房屋闲置。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等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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