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条件
时间:2023-03-12 15:00:54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业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

1、物业管理合同已经解除的;

2、业主大会决议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因物业管理企业注销或撤销,合同一方主体灭失的;

5、物业合同到期,签约双方没有意向续约的等。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谁和谁签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

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二、物业合同到期的续签程序是怎样的

具体程序是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续签合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

(六)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

(八)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可以,但要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业主仍然应当交纳物业费。

1、物业合同到期,但未被决议解除的,业主要交物业费。

物业合同到期没续签,物业服务公司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也实际上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可拒交物业费。

2、物业合同到期,已被决议解除的,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搬走,强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那么物业公司不能以提供实际物业服务来收取服务费,此时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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