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程序
时间:2023-06-04 20:23:14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决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重干扰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一方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应书面送达被解除方,同时应函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送达被解除方时生效。被解除方如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结移交并退场。未如期办结移交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先退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退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业主委员会依法重新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解除决定生效之日起的第21日进场。

双方办理移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列出清单,结清账务,依约多退少补;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应单列帐目并如数移交。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以下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因业主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和补偿其不可转移的先期投入。

二、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

1、小区物业管理范围为整个小区的范围,其责任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地,有维护小区治安、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等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4、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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