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4.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条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义务
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他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若原物业服务人违反移交义务,则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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